更具新闻影响力网站
欢迎投稿本网站
主页 > 健康 >

海斯凯尔反诉福瑞股份 核心主张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6-03 11:57   来源:未知    作者:新闻采编

 今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海斯凯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月27日,海斯凯尔在其官网首页刊登了《消除影响声明》,承认其关于Fibrotouch采用第三代瞬时成像技术、改变目前慢性肝病患者病情确诊只能依赖于肝穿刺的现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被国外媒体评为“二十项将改变医学的生物技术突破之一”等宣传行为属于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构成虚假宣传。据悉,该声明将在海斯凯尔官网持续刊登15天。

  就在海斯凯尔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对海斯凯尔起诉福瑞股份 的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了反向判决。5月30日,福瑞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5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福瑞股份子公司上海回波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方式破坏了海斯凯尔的竞争优势;公司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对投资者问题的部分回复系对海斯凯尔的否定性评价。然而,记者获悉,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肯定了福瑞股份FibroScan产品占据市场优势地位,海斯凯尔指责福瑞股份虚假宣传的各项主张被全部驳回。这份判决使得原已众所周知的事实变成了罗生门,背后玄妙之处颇值得玩味。

  海斯凯尔大部分主张被驳回

  经上海市一中院判决,对海斯凯尔的以下主张未予支持:

  1、上海回波传播侵权视频的指控未获确认

  海斯凯尔指称上海回波制作、传播名称为“Fibrotouch探头对着空气能测出肝脏硬度和重度脂肪肝”的视频,损害了海斯凯尔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法院对海斯凯尔的证据不予采纳,该主张亦不予确认。

  2、上海回波律师函、告知函主要内容得到法院支持

  海斯凯尔主张上海回波在给客户的律师函、告知函中称海斯凯尔“对外报道、宣传行为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虚构事实、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陈述不实,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函件主要内容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并非虚伪事实。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海回波在律师函、告知函中指称海斯凯尔“涉嫌侵害专利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并无不当之处。

  海斯凯尔指称,律师函、告知函关于海斯凯尔“委托贵单位出售侵权产品,有可能使贵单位成为共同侵权人并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向贵单位出售涉嫌侵权产品,有可能使贵单位成为共同侵权人并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等陈述不实,,上海一中院认为,前述表述并非捏造虚伪事实,未支持海斯凯尔的主张。

  3、涉案律师函的发送不构成虚假宣传

  海斯凯尔主张,律师函称其产品“仅获得江苏药监局地方许可证”,己方产品获得“国家级注册证”系虚假宣传,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律师函的该段表述不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斯凯尔的主张不予支持。

  4、福瑞股份3月19日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的发言不构成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

  海斯凯尔主张,2014年3月19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福瑞股份称“真正实现临床销售并且获得国际广泛认可的只有福瑞的FibroScan产品”构成虚假宣传,其余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一中院认定,福瑞股份称海斯凯尔产品远未在国际肝病诊断学术界得到认可的说法,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同时认为,福瑞股份的FibroScan产品在“临床销售”和“国际广泛认可”两方面较海斯凯尔的FibroTouch,确实占据竞争优势。海斯凯尔指称福瑞股份虚假宣传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5、上海市一中院认定海斯凯尔要求上海回波和福瑞股份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法院对于海斯凯尔提出的要求上海回波和福瑞股份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海斯凯尔主张上海回波和福瑞股份赔偿经济损失3600万元,法院最终仅支持40万元。

  判决结果存疑,福瑞股份将上诉

  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律师认为,上海一中院将福瑞股份基于己方竞争优势发表的评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并将向特定对象发送律师函的行为认定为破坏海斯凯尔的竞争优势,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自力救济行为的否定,有悖于立法初衷及最高法院公告案例的裁判精神,也不利于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福瑞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就该初审判决提出上诉。福瑞股份同时表示,欢迎合法有序的公平竞争,亦将一如既往地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唐庆恩老中医,让你99天告别脱发!
下一篇:近视手术安全引热议 中外权威专家联合辟谣

分享到:
0
最新资讯
阅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