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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高息转借他人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认定借款合理

发布时间:2020-12-28 15:30   来源:中和网    作者:小渠

我是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勇拓公司)代表,现我对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在审理我公司与绵阳市恒昌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恒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明知恒昌公司通过转贷方式获取高额利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审理中却认定这种转贷行为合法。现我就事情经过简述如下,希望各位懂法人士对此进行评判。
2014年勇拓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12月8日、12月10日,从恒昌公司处借款2170万元和3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并出具了借条。后我公司按照恒昌公司要求,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支付6.7万元、31日支付7万元;2015年1月19日支付30万元、2月3日支付27.97万元、2月6日支付63.97元、3月6日支付47.96元、4月8日支付51.536666万元、5月8日支付51.1万元,合计286.236666万元。
因为发生纠纷诉讼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法院在(2018)川0703民初6477号判决书中判定恒昌公司主张286.236666万元为利息,剩余有本金1330.88045万元从2015年5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我公司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通过品叠后,加上我公司之前所还的本金1150万元,双方均认同已经还本金1192.09万元,重审后认定本金1192.09万元从2015年5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审理过程中,我公司在调查取证是发现,公司向恒昌公司的借款非恒昌公司自有资金,而是通过虚构交易到深圳市锐登科技有限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得,金额为3687.52万元。该公司法人金洪泉在2019年9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说明:2014年12月份,绵阳市恒昌建材有限公司由于急需资金,来我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贴现后金额为3687.52万元。而我公司借款也是2014年12月份,借款时间与恒昌公司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间吻合。恒昌公司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牟利的行为,我觉得应该属于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也向法院提出了质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从查阅的资料上了解到,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和套利交易,根据目前的贷款和票据贴现利率,票据贴现月息在1.4‰左右,而6个月期银行贷款月利率则约为4.05‰,利用票据融资成本远低于直接贷款成本,存在非常可观的套利空间。如果将这些资金高息借给他人,中间的利润更是可观。但是,这样会构成转贷罪,触犯国家法律。
所谓套取,就是是将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恒昌公司的这种行为,都应该认定为“套取”。
用承兑汇票套现资金转借牟利.从现象上讲,承兑汇票与银行的贷款是有区别的,到银行开承兑汇票还需要保证金,汇票持有人也有贴现的权利。这种用承兑汇票套现资金转借牟利的行为也是“套取”。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的表现形式有差别,但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属于信贷管理范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同样是信贷资金,仅是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已.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破坏了金融秩序,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
为什么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和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还坚持认定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是否与恒昌公司有什么猫腻呢?


四川勇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1日
http://www.jinriguanzhu.com.cn/art/1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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