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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之外的“传奇”,娱美德VS亚拓士

发布时间:2020-01-08 16:33   来源:中国视窗网    作者:小渠

  “大噶好,我系古天乐,是兄弟,就来……”广告中古天乐略显生涩的普通话,不仅让他成为一段时间爆火的网络“鬼畜”素材,也让《传奇》这款火了近20年的“骨灰级”网游重逢新春。伴随着《传奇》神秘面纱一同揭开的还有两家游戏公司多年来不得不说的版权之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发布了一批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与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公司)关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裁判文书。最终以娱美德有限公司在这场纠葛多年的诉讼中拿下了阶段性胜利拉下帷幕。

  12月23日,世纪华通(002602)发布公告称,集团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寄送的(2017)沪 73 民初 617 号、(2018)沪 73 民初 1 号、(2018)沪 73 民初 2 号、(2018)沪 73 民初 3 号《民事裁定书》。

  (世纪华通公告截图)

  根据公告显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娱美德与传奇IP关于亚拓士、蓝沙公司签署的《续展协议》侵害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请求,并判赔30万元。同时,驳回了亚拓士针对传奇IP、娱美德授权上海时光、上海游光等多家公司开发手游的侵权指控,即认定娱美德、传奇IP这些授权协议有效。

  何处起纷争

  据悉,亚拓士曾与盛大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等多个协议,授权盛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蓝沙公司运营《传奇》PC客户端网络游戏,有效期至2017年9月28日。随后,娱美德发现,亚拓士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与蓝沙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签署了《续展协议》。与此同时,蓝沙公司开发了《传奇》系列手游与页游,且并未如约支付许可费用。故娱美德和传奇IP以侵犯共有著作权为由,将亚拓士与蓝沙公司诉至法庭。

  在(2017)沪73民初617号案件中(即娱美德、传奇IP诉亚拓士、蓝沙公司侵权案),主要围绕“亚拓士公司是否可以不与娱美德协商自行签订《续展协议》”“签订《续展协议》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娱美德就《传奇》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等相关问题展开。

  法院认为亚拓士与娱美德作为《传奇》游戏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且该软件属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不得单独行使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亚拓士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以及娱美德与亚拓士公司2004年签署的《和解笔录》(更新与盛大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亚拓士公司保留)约定,侵害了娱美德、传奇IP就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

  故判决亚拓士与蓝沙公司签订的《续展协议》侵害了娱美德与传奇IP享有的共有著作权并赔偿30万元。

  反观(2018)沪73民初1、2、3号判决(亚拓士诉娱美德、传奇IP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亚拓士诉娱美德与传奇IP擅自授权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翎公司)、上海敢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敢客公司)、上海时与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与光公司)、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光公司)、上海游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光公司)五家公司(以下简称被诉方)利用《传奇》研发、发行、宣传、运营相关游戏,侵犯其对于《传奇》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亚拓士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诉请上述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2500万元。被诉方辩称其开发的游戏软件代码与《传奇》游戏软件的代码不相同,且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娱美德与传奇IP具有对外授权(除转让)的权利,因此不构成侵犯《传奇》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娱美德与传奇IP提前与亚拓士协商且亚拓士无正当反对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对外授权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对亚拓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其次,亚拓士公司并未举证与鉴定关于被诉方涉案游戏软件代码的对比,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方实施了侵害《传奇》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亚拓士公司在(2018)沪73民初1、2、3号案件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提到了三起诉讼外,蓝沙公司在此期间还提起过对于娱美德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不过就该案蓝沙已于2019年12月撤诉、法院同时在2019年12月20日出具撤诉裁定书。

  雨后见彩虹

  其实,娱美德与亚拓士的版权之争只是游戏市场中的一个缩影。随着技术与科技水平的进步,某款大热游戏的“同门兄弟”仅仅几日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游戏市场之中。而对于游戏共有著作权人来说,最常见的抄袭行为究竟有哪些?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教授表示,游戏侵权行为有很多类型,比如私服、模仿服、换皮、改编抄袭等等,比较多的侵权行为还是集中在对游戏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改编权的侵害,这也是目前发生纠纷最多的。

  我们都知道游戏是有“寿命”的,能够在市场中屹立不倒的游戏可以说寥寥无几,而几乎所有游戏都有自己的“抄袭”产品。初具规模的游戏厂商尚能对侵权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对于那些“势单力薄”仅是在游戏市场中“昙花一现”的游戏公司来说,“侵权游戏”的出现无疑是对其发展提出的巨大考验。

  对于游戏厂商在维权过程中所面对的难题及破解之法, 许春明表示,除了复制权侵权可以通过行政投诉或刑事举报外,绝大部分游戏侵权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的,民事维权途径对于游戏权利人而言面临举证要求高、诉讼周期长、判赔额过低等等问题,尤其是诉讼周期长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因为有些手游、页游等游戏运营高峰周期可能就半年到一年,而诉讼一审、二审走完可能就需要两年以上时间,这个时候往往侵权涉嫌游戏都已经停止运营了,对于游戏权利人而言可能的结果就是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所以从司法实践来说,针对这种情况,引入禁令、先行判决等方式是有必要的。

  游戏作品的产生“实属不易”,如何能够让“游戏”更好发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市场中每个环节都应注意的问题。比如游戏厂商应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法律上加大对游戏作品的保护力度;玩家应抵制购买侵权游戏产品。长此以往,游戏市场才能在侵权乱象中“拨云见日”,迎来属于自己的蓝天。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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