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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迁两年未果 28户业主状告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4-03-26 08:53   来源:www.qxyfzw.com    作者:中国视窗网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卓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般阻挠拆迁进程的多是不愿妥协的个别“钉子户”,但昨日在罗湖法院开庭的一宗案件中,罗湖区住建局竟然成了阻挠拆迁的“钉子户”,被28户业主告上法庭。理由是28户业主在两年多前与罗湖区住建局签订了关于桂园中学教师宿舍楼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至今仍未拆除,导致被安置的28户业主无法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法庭当日没有宣判。

    事件 拆迁合同已签,房子却迟迟不拆

    据了解,罗湖区桂园中学教师宿舍楼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因房屋结构受损、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于2004年被鉴定为危楼,且受笋岗路南立交工程建设噪音及建成后汽车尾气和噪音影响,罗湖区住建局决定拆除该楼宇。

    该楼宇的28户业主为桂园中学退休教师,持有《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房子的性质为准成本商品房。

    2012年1月11日,该楼宇的28户业主与罗湖区住建局共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业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迁出,住建局也于2012年6月1日将位于福田区的雅福居作为安置房交付业主使用,可由于应拆迁的桂园中学宿舍楼仍未被拆除,被安置的28户业主迟迟未能办理雅福居的房产证。

    原告黄承青表示,由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孩子教育、老人养老等事宜的办理带来很大的麻烦。从合同签订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黄先生等多位业主与罗湖区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交涉多达18次,可均未果。

    原告 罗湖区住建局未履行拆迁补偿义务

    黄承青认为,罗湖区住建局只为其办理了入住安置房手续,却未拆除原房产和为其办理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便终止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他们说办理不了房产证与拆迁房未被拆除没有关系,存在推诿嫌疑。”黄承青在庭上出具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退文通知书》,退文通知书上明确由于原被拆迁房产未被拆除,故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这是一份格式合同,是未经双方商量而制定的,其中也未注明何时注销该处房产及何时拆迁。”另外一名业主刘老师称,合同给他们“下了套”,是在他们不懂法的情况下签订的。

    被告 有积极协调办理产权登记

    何时拆除该楼宇?何时才能办理产权登记?这成了庭审的焦点。不过,罗湖区住建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并未解释为何不拆和什么时候拆的问题。

    罗湖区住建局方面称,协议没有规定被告要先拆除旧楼再交付新楼,也没有规定被告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故不算违约。

    其次,自安置房交付业主使用后,罗湖区住建局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业主办理房产登记,只是由于安置房的初始登记并未在深圳市住建局名下,所以办理不了。罗湖区住建局方面出具了一份《关于雅福居28套住宅办证问题的报告》,以及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关于雅福居28套住宅办理房产证的复函,材料显示雅福居的初始登记在深圳市福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确不在市住建局名下。

    对此,黄承青称:“2013年12月31日,我们与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开会时,相关领导说房子已经在市住建局名下了。”

    截至庭审结束,雅福居究竟在谁的名下、何时才能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等问题,依然是未知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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